随着国家强有力的防控措施,和全社会的配合努力,疫情已经逐步获得了控制。克日,餐饮服务业开始有序恢复谋划,那么,有关餐饮服务业在防疫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呢?下面这些政策问答来帮你。1问:新冠病毒肆虐,我谋划的餐饮企业发生严重亏损,可咋办啊? 答: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通告”,第四条划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难题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第五条划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住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难题行业企业,包罗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治理两类)四大类,详细判断尺度根据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难题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此外,为支持宽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速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13号),划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问:我开餐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生活服务详细包罗哪些内容? 答:8号通告的第五条划定中的生活服务的详细规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住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运动,包罗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住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规模,按划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问:适用8号通告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存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划定,纳税人根据8号通告有关划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举行免税申报,无需管理有关免税存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质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管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管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4问:适用8号通告免征增值税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划定:纳税人适用8号通告有关划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都会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呢? 答:纳税人根据8号通告有关划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划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本通告划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实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6问:我是餐饮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减征增值税的政策划定,应该怎么开票呢?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根据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根据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根据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根据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治理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5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湖北省的免征增值税优惠,还是其他地域的减征增值税优惠,应税销售行为都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是否享受优惠,而不是根据实际的开票时间来确定。7问:这个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到什么时候停止呢?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8号)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停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告。
8问:现在企业谋划难题,能否申请延期申报? 答: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管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议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规模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域,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划定明确适用规模和停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管理申报仍有难题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管理延期申报。【转载需征得出品单元同意,转载时不得删减和更改原文内容。所有媒体平台首发权属于原作者】主管| 平南县委宣传部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泉源| 贵港宣传编辑| 刘万平审核| 韦挺松。
本文来源:开云全站app登录官网入口-www.lixincaishi.com